证监会对4宗案件行政处罚
中证网讯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0日在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日,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2宗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私募基金公司违法违规案。
在2宗操纵市场案中,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陈贇控制使用其个人同名账户及“林某贤”等6个账户(简称账户组),在盘中以连续申报、大笔申报、高价申报的方式将股价快速拉至涨停,在涨停价位大量申报买入形成巨量封单,次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通过高价申报买入、大量撤单的方式影响开盘交易价量,开盘后卖出持股获利。账户组以3至7天为一个交易周期,共交易“美欣达”、“科新机电”、“经纬电材”、“科泰电源”、“凯撒股份”、“明家科技”、“摩恩电气”、“天龙集团”等8支股票,涉及12个周期,账户组盈利合计约539万元。陈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1)、(4)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陈贇违法所得约539万元,并处以约539万元罚款。2014年4月至9月期间,胡坤明使用“黎某添”等11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买卖的方式操纵“九洲电气”、“量子高科”和“鼎捷软件”股票交易价格,共计获利约295万元。胡坤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胡坤明违法所得约295万元,并处以约295万元罚款。
在1宗内幕交易案中,卫强、李文龙、高某根、陈某良、包某青、王某仓是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利精密)收购转型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卫强使用本人账户买入“胜利精密”股票约8万股,成交金额约80万元,获利约13万元;李文龙使用其配偶李某英账户买入“胜利精密”股票8万股,成交金额93.5万元;陈某良配偶陆小萍使用王某勇账户买入“胜利精密”股票约118万股,成交金额约1,103万元,卖出1万股,成交金额约8.8万元,获利约133万元;欧阳俊东与高某根、包某青、陈某良存在频繁通话,其使用本人及王某勤、蔡某喜、顾某珍账户买入“胜利精密”股票约439万股,成交金额约3,886万元,获利约717万元;袁某超与王某仓有通讯联系,张琴与袁某超关系密切,其使用本人账户买入“胜利精密”股票约9.6万股,成交金额约110万元。卫强、李文龙、陆小萍、欧阳俊东、张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76条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卫强违法所得约13万元,并处以约13万元罚款;对李文龙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陆小萍违法所得约133万元,并处以约133万元罚款;没收欧阳俊东违法所得约717万元,并处以约717万元罚款;对张琴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在1宗私募基金公司违法违规案中,2015年2月5日,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大股份)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收到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穗富)告知函,广州穗富实际控制有关证券账户增持“同大股份”股票达到2,818,984股,占总股本6.35%。按照中国证监会〔2015〕18号公告规定,从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票。2015年7月10日,广州穗富以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书面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同大股份”股票,同日,同大股份在公告中对有关承诺进行了披露。2015年9月7日起,广州穗富实际控制并决策通过相关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多次卖出“同大股份”股票,截至9月25日,累计卖出741,777股,金额3,617.6万元,占同大股份总股本的1.67%。广州穗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2015〕18号公告第1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第(9)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广州穗富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易向军(时任广州穗富董事长兼投资总监)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欧阳晓辉(时任广州穗富合规风控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以及基金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证监会:建立和完善基金子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证监会正对基金子公司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拟提高资本约束、加强风险管理,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2012年11月1日,为推进基金管理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满足投资理财需求与融资服务需求,我会颁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以下简称《子公司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销售子公司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3年多来,基金子公司发展较快。截至2016年3月底,79家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了专户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9.84万亿元。
我会于前期开展了专户子公司的业务评估和风险排查工作,结果表明,多数子公司能够坚持本业、规范经营。但少数专户子公司风险隐患较大,表现在:偏离本业,大量开展“通道业务”,产品结构相互嵌套;无视自身人力资源特点和管控能力,盲目拓展高风险业务;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薄弱,激励机制短期化;资本约束机制缺失,资本金与资产规模不匹配,盲目扩大业务规模;组织架构混乱,无序扩张。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会修订、起草了《子公司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主要聚焦两个方面:一是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强调《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责任要求,建立和完善基金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引导基金子公司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稳健开展业务;二是扶优限劣、规范发展。支持基金子公司稳健发展,依法合规开展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经营,培育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