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白银网10月6日讯 2016年规范互联网金融步入攻坚之年。如何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频发态势,成为金融检察工作的挑战。
“对待新生事物,不能求全责备、一棍子打死,也不能任之乱象横生、自生自灭。”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在第六届金融检察论坛上表示,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审慎地分案分层处理,优先控制好涉案项目和资产,确保办案效果最大化。
2015年12月3日时,就有消息称e租宝深圳宝安分公司被经侦突查,40余人被带走。其官方随后回应称,系深圳某代销公司员工协助当地经侦部门例行了解情况,而且在当日晚间“相关配合检查人员就已全部返回”。
12月8日,e租宝位于北京数码大厦的信息化研发中心及位于安联大厦的办公场所被警方调查。当日晚间,新华社消息通报了正在接受调查的事实,后得到e租宝方面的证实。
2015年12月8日晚间开始,e租宝的官方网站与APP就已无法打开。
2015年12月9日午间,e租宝又通过官方微博发布《e租宝告客户书》,称“截止到2015年12月8日19:00之前,e租宝平台依然可以进行正常的注册、充值、投资、赎回、提现交易。19:00之后,e租宝平台配合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为防止不实传言引发恐慌和无序赎回、提现,本着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平台交易安全的原则,e租宝平台向社会各界宣布暂停平台交易。”公告同时表示,将在相关部门检查结束后,及时公布结果。
2015年12月10日晚7点左右,e租宝在官方微博发布一则声明,证实正在接受调查,原因是“经营合规问题”。由其董事长张敏签发的文件显示,e租宝网站及线下机构停止推广、发布新品,亦暂停其他日常业务。
2015年12月16日,广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警方已对涉案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2016年1月11日晚间,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深圳公安机关已经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
e租宝事件不良影响2015年12月23日,P2P平台三农资本在官网发布公告称,因“某宝”事件的持续发酵,引发了P2P行业的市场恐慌,大量投资人都在申请赎回自己的投资款项,打乱公司原有的发展规划,因此决定暂停业务。
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2016年1月14日,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租宝事件目前进度自2013年至2016年6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共起诉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2400余件3000余人。在此期间,北京检方起诉了全国知名的中科创业操控股市第一案,黄某某内幕交易、非法经营案,以及“亿霖木业”“巨鑫联盈”等一系列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
“目前,北京市检察机关正在办理e租宝案件。”据敬大力观察,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不规范、风控机制不到位。他坦言:一些机构和个人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高息增值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严重危害金融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防控互联网风险,必须从刑事打击环节向行政监管前移,以行政治理为主体,刑事处罚作为最后手段。”敬大力认为,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决不能等到木已成舟、从经济纠纷酿成社会事件,才启动事后整治、追赃挽损。
“要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界限,严肃惩治违法犯罪又要保护金融创新。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等经济犯罪和金融犯罪。”最高检公诉厅厅长陈国庆也持有相同的看法:一方面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研究,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犯罪涉及的实体或程序研究,完善办案机制。
“在鼓励金融创新同时,有效防范创新风险及可能引发的犯罪隐患,是金融检察工作需要思考和探索的重点。”张本才表示,在严厉打击假借“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金融犯罪的同时,要避免刑法至上、刑事手段泛化,妥善把握金融犯罪法律政策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