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盐业体制改革在消除碘缺乏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目前我国的盐业专营制度由于行政垄断,导致产销分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盐业专营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严重制约了我国盐业的发展和竞争实力的提升。
首先是政企不分、垄断经营,也导致了监管失效。我国政府部门和各级盐业公司的权力划分不清。各省、市、县虽设有盐务管理局与盐业公司或支公司分别作为盐业行政管理机构与盐业经营单位,但实际上两个机构之间却是身兼两职。盐业公司既是经营者又是盐业管理者,容易导致其借行政管理的职能变相进行垄断经营,谋取高额利润。而盐业行政管理机构虽然承担着监管盐业的职责,但事实上更多地是把自已作为具有市场利益的经营主体 ,失去了行政管理机关应有 的中立性,导致其监督形同虚设。
其次,我国盐业专营制度导致产销分离,盐业生产效率低,市场化进程低。在我国现有的盐业专营体制下,食用盐的生产、运输、销售、价格等均由国家统一控制。从食盐生产计划到储存量,再到食盐许可与批发销售,均由各级盐业公 司负责实施,食盐的生产与批发销售分离,制盐企业负责食盐的生产,但对食盐的产量及价格却没有决定权,而盐业公司则拥有对食盐批发销售的管理权。产销分离加上食盐销售利益分配不公,导致制盐企业在技术及管理提升方面缺乏积极性,并且难以累积资金进行改造创新,制盐企业的生产效率低,竞争力差。另外由于食盐的生产和销售分离,制盐企业也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从当前我国盐行业现状和美国、日本盐业管理模式的发展来看,完整的市场化运作是盐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的盐业专营体制面临改革,专营体制被取消是以后的发展趋势,盐业市场面临放开。
目前我国盐业专营体制变革的条件也已基本具备。人民的收入不断提高,尤其是广大农村人民、偏远地区的群众收入水平的提供,可以应对食用盐在非常时期的价格波动,是食盐专营体制变革的一个重要基础条件。另外我国人民的科学用盐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对碘、锌等微量元素缺乏病有了较深入的认识和了解,科学用盐意识的加强,也为盐业专营制度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事实上,我国的盐业政策近年来也出现了初步放开的迹象。
2011年11月,中国盐业协会发布了《盐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其中将“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建立新型食盐管理体系”列为“十二五”期间盐行业重点任务之一,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加快食盐批发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人员配置,树立竞争意识、市场意识,提高市场竞争力,完善食盐市场监管体系,开展食盐专营体制下市场化运作,促进食盐管理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2013年12月,国务院第645号令发布,将1996年起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如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将“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2014年1月,工信部发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明确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项目审批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2014年4月21日,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有消息称,我国盐业体制改革第七版方案正在制定中,有望于2014年出台。方案设置了新旧体制过渡期,并拿出了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时间表。这也是十多年来针对食盐专营体制改革的第七轮方案,此前各方利益相争,始终未能毕其功于一役。此次改革酝酿过程中,“被改革”的中国盐业总公司亦在内部表示了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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