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还拟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如强制终止妊娠、婚前医学检查、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法技术服务机构查验孕产妇生育证等,还有相关处罚规定也都被删除。
拟延长婚假产假时间
根据《决定(草案)》,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将增加婚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产假、婚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同时,为鼓励公民依法结婚和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借鉴黑龙江省的做法,建议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可增加婚假等内容。
拟新增独生子女护理假
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我省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将近65万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扶助,我省此次还特别增加了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规定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护理假等。
符合三种情况之一 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后,是不是就不能生育三孩了?这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这也不是死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一种,夫妻可以申请生育三孩。
这三种情况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凡是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夫妻均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生育第三个孩子可向户籍所在地政府申请
条例草案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那么,需要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夫妻,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对此,我省也有了新规定。条例草案规定,凡是符合上述三种情况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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