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城区苏先生咨询:一年多前,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某为了跑办公司项目,借了我100万元。为了取得我的信任,他还拿出了该公司在某区的房地产项目立项文件,并将该文件押在了我处,借款时还特别注明:“本借款专项用于运作公司房地产项目,项目运作成功后,借款人可选择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也可选择将借款本息按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购买该项目的临街一层商铺,位置居中”。当时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2%。但借款到期后,房地产项目最终没能启动,段某却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抓,现正在某监狱服刑。目前我想了解的是,段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我借钱,钱用于公司项目,我该起诉公司还是应该起诉段某本人呢?而段某在监狱服刑,我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呢?
法律帮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段某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借苏先生的借款,用于了企业经营,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苏先生有权要求段某和其开办的公司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中,段某在监狱服刑,属于被监禁的人,故本案应归原告住所地,也就是苏先生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