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国民政府宣示南海主权。
一是派军驻守南海诸岛。为了防止外国军队的入侵,国民政府从1947年1月即开始筹设派军队进驻西、南沙群岛计划。4月22日,“中基”舰曾赴西沙永兴岛实施运补及测量调查工作。5月21日,“中业”、“永兴”两舰抵达南沙太平岛,完成了运补任务。自此,国民政府派海军驻守西沙之永兴岛和南沙之太平岛的任务得以完成。
二是有效的行政管理。国民政府于1946年7月将南沙、西沙群岛仍然改归广东省政府管辖。内政部分别在西沙、南沙群岛的各重要岛屿重新竖立国碑,测绘详图。1947年1月16日,内政部和国防部举行“西沙、南沙群岛建设实施会议”,决定将三沙群岛“暂行交由海军管理”。3月15日,经国民政府批准,海军总司令部分设“南沙群岛管理处”和“西沙群岛管理处”。此外,在广州设立海军黄埔巡防处,协助西、南沙群岛防务工作。1949年4月1日海南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三沙群岛又正式改隶海南特别行政区管辖。
三是公布南海诸岛全部岛屿和岛礁名称,出版地图。国民政府内政部于1947年12月1日正式核定南海中属于中国领土之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等各岛屿和岛礁名称,并刊载于当时的国内外报刊,昭告世人。尤其是中国政府宣布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并公布地图后,当时未闻有任何国家提出异议。这就意味着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的主权已受到国际法的认可。
四是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弃其对于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作为战胜国的中国,依约收回了被日本侵占的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和南海诸岛,确定了中华民国新的版图。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和同盟国赋予中国的权利,更是中国依据战后国际秩序(即“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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