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顾维钧奉命向法国外交部递交节略,声明“该岛主权属我,并保留一切权利”。而法国外交部亚洲司负责人答称:“彼此主权问题可请放心,将来自应友谊解决。”
五、日本侵占中国南海诸岛
对于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当局派警察侵占中国西沙群岛的行动,日本当即予以强烈反对。日本外务省发言人声称,“我们承认(西沙群岛)是属于中国领土”。日本驻法大使也到法国外交部表示抗议,“坚持该岛系属中国”。当然,中国政府和顾维钧都意识到,日本当时主张西沙群岛“主权之属华”,“甚至向法抗议”,其真正意图在窥伺西沙群岛。
1939年2月,日军占领海南岛,旋即占据西沙和南沙群岛,将岛上法国人及其雇佣人员全部驱离。不过,日本对于南海诸岛肆无忌惮地实施占领,并未引起法国的武装反击,英美等国也采取缄默态度。这也从另一方面印证:南海诸岛主权属于中国,在当时就是不争的事实。
被日侵占时期,南沙群岛成为日军向东南亚侵犯的前进基地,日军在岛上修建了潜艇基地、飞机场、电台、气象台、灯塔、浮标、修理厂等军事设施。太平洋战争后期,盟军空军数度对南沙群岛实施空袭,岛上所有建筑和设施都被摧毁。
六、中国收复南海主权的国际法依据
1943年11月23日至26日的开罗会议期间,罗斯福同蒋介石共举行了4次会谈,构建了日本投降后亚太地区国际新秩序的框架。即:1.日本攫取中国之土地应归还中国;2.太平洋上日本所强占之岛屿,应永久予以剥夺;3.日本溃败后,应使朝鲜获得自由与独立;4.关于战后日本在华公私产业,应完全由中国政府接收。这就是《开罗宣言》的基本内容。1943年12月1日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
1943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苏、美、英三国首脑在德黑兰举行会议。会前,罗斯福向斯大林通报了开罗会议内容,并将开罗宣言文本交给斯大林看。1943年11月30日,丘吉尔征询斯大林对于《开罗宣言》意见时,斯大林称他完全赞成“宣言及其全部内容”,并明确表示:这一决定是“正确的”,“朝鲜应该独立,满洲、台湾和澎湖等岛屿应该回归中国”。
1945年7月26日发表的《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赋予了战后中国收回被日本侵占领土和海岛的权利。
七、抗战胜利与国民政府收复南海诸岛主权
1.台湾行政长官公署接收“新南群岛”。
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根据盟军最高统帅的命令,中国负责南海各岛屿的受降事务。1945年8月中旬,南海诸岛日军撤至海南岛榆林港集中,候命遣返回日。26日,日本人完全退出其占据的南海诸岛。
1945年10月25日台湾光复后,台湾省气象局于12月8日派员自高雄乘“成田号”帆船出发,先后前往西沙群岛的林岛(永兴岛)、林康岛(东岛)登陆,并“植牌竖旗,以示西沙失土重归版图”。
1946年8月,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向国民政府外交部报告了前高雄州高雄市管辖的新南群岛即为战前和战时先后被法属印度支那和日本侵占的我国领土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陈仪并报称,“本省光复后将该群岛改划高雄县管辖,并准备本年四月间前往接收”,但因新南群岛原为西沙和南沙群岛各一部分,故而请示行政院该群岛“是否仍由本省接管?”该电报还附上了台湾省气象局撰写的《新南群岛调查报告》和《新南群岛概况》日文译件。
国民政府对台湾的接收,从国际法角度讲,连带完成了中国政府对其所管辖新南群岛(即中国南海诸岛)的接收,并享受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收复被侵占领土的权利。
2.国民政府接收南海诸岛。
国民政府于1946年8月命令内政部会同海军、空军、联勤各总部以及广东行辕派员前往三沙群岛接收,行使主权。西、南沙群岛接收人员乘“太平”、“永兴”、“中建”、“中业”四艘军舰,于1946年10月23日从南京出发,11月2日抵达广州虎门,9日抵达海南榆林港。
接收东沙群岛:国民政府于1946年5月23日派海军抵达东沙群岛,设置气象台。8月15日广州行辕又增派整编第64师一个排登岛驻守。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south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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