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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意见》 将依法严惩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

大众传播时间:2016-07-16 14:44:42

简介  央广网北京7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14日)通报了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7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14日)通报了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然而,近年来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腐败现象呈现蔓延势头,严重影响我国科技自主创新机制的健康发展,直接损害我国科技创新项目研发、推广、应用的公信力。

原标题:最高检发布《意见》 将依法严惩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

央广网北京7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14日)通报了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然而,近年来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腐败现象呈现蔓延势头,严重影响我国科技自主创新机制的健康发展,直接损害我国科技创新项目研发、推广、应用的公信力。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昨天(14日)也发布了《关于充分发回检察只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科技创新领域的腐败和犯罪该如何监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科技局原副局长贡某,在辖区企业申报科技项目专项补贴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评定过程中,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27次索取、收受贿赂合计117.6万元。除本人收受财物外,贡某有时指派朋友及有关企业负责人帮其代为收受,有时到相关企业虚开发票后再拿到其它科技企业支取现金,甚至直接让科技企业负责人向其银行卡转账。他还时常充当“科技掮客”,在有关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推荐咨询服务机构,并从中大肆收受财物。今年6月13日,江苏省扬中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贡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40万元。

最高检反贪总局四局局长宋寒松分析,贡某作案手段复杂,涉案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是典型的“小官大贪”腐败。当前,类似这样的职务犯罪比较多。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过程中,滥用权利,阻碍妨碍科技创新。

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中,专门提到要依法惩治此类犯罪。

宋寒松指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融资、减税、审批过程中利用审批、验收等职权索贿、受贿的犯罪,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

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危害科技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环境的行贿犯罪。对此,宋寒松表示,要重点查办为谋取科研项目、资金进行行贿的犯罪,科技创新成果验收、转化、应用、推广过程中的行贿犯罪。

科技创新最大的特点是面对的都是新生事物,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意见》中专设一条,着重对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提出要求,特别强调要在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排在第一的是身份。

万春指出,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他的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他所从事的是科技创新活动还是公务管理,正确地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他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还要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要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要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要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

万春认为,这些规定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既突出了刑事打击重点,又体现了对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的保护。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特别提出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意见》还就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保障科技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出了要求。肖玮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持把服务创新发展摆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核心位置,找准保障、促进和服务科技创新的定位和切入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创新探索,宽容创新失误,保护创新成果,为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工作者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为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检发布《意见》 将依法严惩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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