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百货”)于2016年7月4日收到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诉讼事项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宁民初13号判决(判决结果详见公司披露的2016-052号公告),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上诉状,现将该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C座733B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2号2388室。
法定代表人:常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宝银和上海兆赢不服宁夏高院做出的(2016)宁民初13号民事判决 ,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的事实和诉讼请求
上海宝银和上海兆赢认为原审判决在法律适用和关键事实的认定上存在错误。上诉请求如下:
1、判令撤销宁夏高院作出的(2016)宁民初13号民事判决;
2、判令撤销新华百货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全部议案,包括第1项《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数额的议案》(包括:1.01发行数量调整、1.02发行对象调整、1.03募集资金金额调整); 第2项《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第3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的议案》;第4项《关于公司与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第5项《关于终止、 的议案》;第6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第7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物美控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3、判令新华百货赔偿上诉人上海宝银和上海兆赢因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违法作出决议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4、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新华百货承担。
三、本次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上诉事项属受理阶段,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