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广电网】总局近日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具体通知情况如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新广出办发〔201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有关部门,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要求,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新出厅发〔2009〕1号)废止。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行政许可工作阳光透明、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新闻出版方面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务院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实施机关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探索、完善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行业管理实际的集中办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模式分为集中办理和非集中办理两种。综合业务司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集中办理模式;非集中办理事项由相关司分别承办。
第二章机构
第六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成立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总局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重要许可事项审批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审议新闻出版重要许可事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八条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业务司。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行政受理中心,负责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及信息公开。承办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的各司派专人进驻行政受理中心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受理。
第三章受理
第十条受理工作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原则,科学编制并通过总局网站等渠道发布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按照法定时限完成许可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事项属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实行集中办理模式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未按规定时间补正材料的,由行政受理中心出具催报通知书。补正材料两次催报仍不能按规定报送的,行政受理中心可发出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实行非集中办理模式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其补报、催报相关文书由承办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申请事项属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实行集中办理模式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由综合业务司签发,受理通知书抄送承担相应监管职能的司。
实行非集中办理模式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其受理通知书由承办部门签发。
第四章办理
第十四条办理工作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原则,严格依照现行政策法规和审批原则审核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最大限度公开办理流程和进展信息,严格遵守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规定。
第十五条实行集中办理的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对象、内容和性质分为4类,并对应不同的办理流程:
(一)快结许可事项。是指涉及从业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主管主办单位名称简单变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此类事项由承办部门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许可决定并签发许可文书。
(二)一般许可事项。是指涉及从业单位、产品、资质的实质性行政许可事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复杂性。此类事项由承办部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总局分管领导,由总局分管领导作出许可决定并签发许可文书。
(三)重要许可事项。是指新增出版单位、产品、资质,以及其他政策性强或情况复杂的行政许可事项。此类事项由承办部门审查并在部门内部集中审议,提出审查意见报总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重要许可事项审批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研究作出许可决定,并由重要许可事项审批小组组长签发许可文书。
(四)重大审批事项。是指关系国家重大利益,或突破现行政策,或其他对国家、社会和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许可事项。此类事项由承办部门审查并经部门内部集中审议、总局分管领导审核、重要许可事项审批小组会议审议后,报总局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作出许可决定并签发许可文书。
第十六条需要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估论证的,由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估论证报告,作为行政许可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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