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独董与监事不属激励对象
本报记者 左永刚
7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称,证监会于7月13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股权激励方式仍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办法》明确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如明确独董、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明确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可成为激励对象。另外,还完善了上市公司内部问责与不当利益回吐机制。
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自2005年发布以来,截至2015年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计有808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1110个,其中,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科技型、创新型公司的推动比较明显。
《办法》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其中,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明确独董、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明确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可成为激励对象。
《办法》放宽限制,进一步赋予上市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包括放宽了绩效考核指标等授权条件、行权条件要求;放宽对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定价要求;明确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不互斥。
证监会与阿布扎比金融监管局签署监管备忘录
本报记者 左永刚
7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与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ADGM)金融服务监管局(FSRA)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MoU),以促进中阿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跨境活动和增强双方证券监管机构的合作。这标志着中阿监管合作进入新的阶段。至此,证监会已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署64个监管合作备忘录。
7家上市券商分类评价降级正常业务不受影响
本报记者 左永刚
7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公布了2016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经综合评价,2016年95家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公司36家,占比38%,B类公司51家,占比54%,C类公司8家,占比8%,无D、E类公司。
分类评价结果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此次评价期间为2015年5月份至2016年4月份。
根据评价结果,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方正证券、兴业证券等7家上市证券公司分别因经纪业务、两融业务和新股发行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规定,其中6家公司由去年AA级降为BBB级,方正证券由A级降为C级。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因此,这意味着7家证券公司正常业务不受任何影响。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7家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下降,是公司部分业务环节合规出现问题的客观反映,相关公司整体运营、管控仍处于正常范围。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从2007年开始,今年已经是第十个年头,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完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分类工作开展十年来,不乏有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分类评价结果下降的情况。
证监会出台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定存续产品设过渡期
本报记者 左永刚
7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近日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定规定》)。将2015年3月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简称《细则》)升级为证监会的《暂定规定》,上升为规范性文件,将增强对机构的约束力。
此举旨在应对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的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暂行规定》着眼于正本清源、划清底线、强化约束,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渡激励等问题的规范。
《暂定规定》明确严控结构性产品杠杆风险,限定结构化产品杠杆,股票类和混合类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和其他类杠杆率限定为3倍和2倍,此外,区分结构化和非结构性化资管产品,对投资端杠杆率限定为140%和200%。
《暂定规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期安排,相关存续产品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暂定规定》从底线监管的角度规定了“降杠杆、控风险”以及合规发展的基本要求,是证监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督促落实资产管理人受托责任要求的重要抓手。